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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的司法解釋

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獲得的利益。違法所得轉化所得,轉化後的財產性所得,或者已經混入違法所得的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所得。

壹、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序

1.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的市檢察院向相應的中級法院提出。如果被告在審判期間死亡,第壹審法院也可以接受申請。

2.法院審查受理:法院應當在7日內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布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範圍:應在全國公開報紙或法院官網上刊登,並在法院公告欄上張貼和公示。法院已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聯系方式的,應當直接告知並記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上述人員應當在公告期間內申請參加訴訟,並可以委托代理人。其他密切關系人是指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

4.審判。公告期滿後,法庭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視乎情況,法庭會作出沒收或拒絕申請的裁決。

5.終止審理:在沒收違法所得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歸案的,應當終止審理。

二、違法所得的認定範圍

1.獲取非法所得的手段是非法的。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正是這壹根本特征,使違法所得區別於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獲取違法所得的渠道是非法的,即使行為人實際占有了金錢或財物,也無法取得法律認可的所有權,這也是追繳或退賠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2.非法收入具有經濟價值。行為人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取非法所得的根本目的是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如貨幣、有價證券、文物、房屋等。正是由於其經濟價值,為執法部門的認定提供了壹種衡量標準。

3.違法所得多且復雜。非法所得既包括行為人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財物,也包括司法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後行為人非法取得的財物。此外,在司法實踐中,非法所得並不總是單獨存在的。它經常與金錢和贓物、供犯罪使用的個人財產、違禁品和其他財產混在壹起。只有準確區分二者之間的關系,才能把握違法所得的範圍。

4、違法所得只能由國家授權的特定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進行認定。違法所得的認定直接關系到被害人財產權益的維護,關系到行為人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的準確界定,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分工和執法的公正。因此,違法所得必須由特定的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來認定。這裏有兩種特定的器官。壹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二是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作出的追繳或者退還違法所得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貪汙賄賂、恐怖活動等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被通緝壹年後無法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和違法所得有關的證據;應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查封、扣押、凍結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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