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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在生活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看過類似的文章。壹個案子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根據法院的審計結果進行了總結。下面我整理了案例爭議的焦點分析。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1 1。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當爭端出現時,雙方為對方而戰,每壹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很難得出結論,所以他們訴諸法院。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交換證據應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並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首先是問題,具體包括引起糾紛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既然是疑問,就可以用是否來表述,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表述。其次,爭議的焦點是“主要問題”,主要影響案件結果,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壹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壹般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於原被告的訴請或辯護;

壹方面,原被告和被告基於壹方的利益,往往有意無意地模糊爭議焦點,另壹方面,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歸納。

案件爭議焦點分析2首先,作為法官,我們要明白雙方爭議焦點是什麽概念。

來說說怎麽總結重點。所謂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意見不壹致並對案件結果有較大影響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只有理解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松概括焦點。

其次,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特點或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表現為雙方在該意見上是左撇子,不能達成壹致,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備所有這些特征,就不屬於案件爭議的焦點。

再次,總結案件審理爭議的焦點,首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麽。

然後通過歸納分析把復雜的爭議焦點簡單化,讓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對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目了然,頭腦清晰,言簡意賅。同時,法官應當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不要擴大範圍,或者劃定不該劃定的,會模糊案件爭議的焦點,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無法審結。

此外,壹般來說,壹個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包括:

事實爭議、證據爭議、法律爭議的焦點。那些與案件結果無關或關系不大的爭議,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不應進行概括,以提高審判效率和判決書撰寫的嚴謹性。

另外,壹般來說,當事人對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是很清楚。

可能對事實清楚,但法官作為職業人,對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所以在概括爭議焦點時,不能省略對法律適用的爭議。

最後,法官應在案件審理中總結爭議焦點,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所謂同中求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爭議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所謂逐步確定,就是爭議的焦點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審判的深入而產生的。

案例爭議焦點分析3 1、案例歸納法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類型通常是以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實體法為依據進行分類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和類型與當時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密切相關,即具有壹定的地域性;

因此,同壹地區法院或同壹法院受理的案件類型相對集中,法官通過對同類型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可以發現壹些* * *特征,同類型案件爭議焦點的表述在生效裁判文書中已經表現出來。因此,法官對同類型案件中類似爭議的焦點進行歸納,並使表述方式成為先例,就顯得非常重要,這涉及到司法行為的統壹性和嚴肅性。

2、索賠權法律要求的控制方法

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實現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被告將根據原告請求的內容和理由進行答辯。法官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可以列舉原告訴訟請求的要件,審查被告的辯護意見是否可以否定原告訴訟請求的要件。如果被告的抗辯直接針對權利要求的具體要件,抗辯就形成壹個焦點,多個抗辯就形成多個焦點。

3.無爭議元素排除法

原告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條件是其所有的法律構成都能得到滿足,被告在答辯狀中提出了多項抗辯。這種抗辯是否屬於法定抗辯,首先要分析原告訴訟請求的性質和構成要件;

如果被告的抗辯與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之間存在否定或吞並關系,則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抗辯。通過對被告答辯意見的檢索和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的分析,排除雙方無爭議的構成要件,其他屬於有爭議的事實,即雙方爭議的焦點。

4.多重誘導

審改規定要求法官在當事人陳述辯護意見後,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歸納,並征求其意見。此時,歸納爭議的焦點只是基於當事人最初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充分、完整是準確歸納的前提。因此,在當事人不重視抗辯或僅口頭抗辯的情況下,初始歸納的焦點可能無法準確表達雙方的爭議焦點。

因此,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即充分展示證據和質證觀點,將當事人真正的爭議焦點逐步呈現在法庭面前。為了在審判過程中更有效地控制庭審,法官可以在調查階段和法庭辯論階段多次總結爭議焦點,直至最終爭議焦點確定並調查清楚。

5、引導當事人明確爭議焦點。

爭議的焦點是法官對當事人之間事實爭議的總結或對法律適用的爭議,這取決於當事人申辯權利的內容,如被告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

不了解法院審判程序,不知道如何行使上訴權,答辯時也沒有明確表達辯護意見。法官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的基本要素,引導當事人進行答辯,從而明確爭議的焦點。

6.去偽存真法,尋找爭議焦點

法官在案件審理中面對特定當事人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並不都是理性的,有很強的訴訟能力和技巧,有很高的道德水準。索賠人為了勝訴,可能會故意隱藏對自己不利的證據,辯護人可能會提出各種抗辯,試圖模糊客觀事實,使爭議變得撲朔迷離。

7.以法庭調查的焦點充實糾紛的焦點。

除了爭議的焦點,法官認為還有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第三人利益等需要調查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不應受爭議焦點性質的約束而影響審判功能的實現。

8.對爭議焦點進行系統化總結。

當多個爭議焦點並存時,如果不進行梳理,將影響法院審理職能的有序推進和案件爭議事實的快速認定。由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答辯內容決定,爭議焦點之間的關系是平行遞進的;

以及包含與被包含之間關系。正確認識和理順爭議焦點之間的關系,確定調查爭議焦點的順序,科學妥善處理,才能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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