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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有哪些責任?

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行人、機動車在交通道路上應當過人行橫道的規定。如果只看《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或者機動車違反規定,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過馬路,不避讓、不停車的,可能要承擔警告或者罰款的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該法相關規定,違反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過人行橫道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屬於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警告。這個時候,行政責任。另外,如果行人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受傷,或者行人自傷、損壞機動車,需要按照相應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行人因違章被機動車撞傷,那麽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行人將承擔行人的過錯,行人受傷造成的壹系列損失將由行人承擔。如果機動車也是事故的責任方,那麽損失就和* * * *共同承擔。如果汽車在事故中受損,損失確定後將與* * *分攤。所以如果違反相關規定,不僅要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五條行人穿越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人行橫道設施;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要觀察車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要在車輛接近時突然加速穿越或倒退、折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當行人穿過人行橫道時,他們應該停下來讓路。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

第五十三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和標誌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他車輛、行人應當避讓,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交通信號燈的限制。

第四節行人和旅客交通管理

第六十壹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六十三條行人不得橫穿、倚靠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接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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