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國家公文罪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壹、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如何處理?
1.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在法定情形下犯提供虛假文件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提供虛假文件罪同時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提供虛假文件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負責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金額壹百萬元以上,占實際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過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曾因提供虛假文件受到行政處罰,且曾提供虛假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提供虛假文件罪屬於身份犯,不僅包括中介組織人員,還包括中介組織。中介組織成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加重情節。
三、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文、證件、印章,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所謂公文,壹般是指國家機關為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而制作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信函、電報等。有些以負責人名義以單位名義下發的文件也是公文。公文正文可以是中文或外文;可以打印,也可以書寫,兩者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或者其他有關事實的證件,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籍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另有規定或者本條另有規定的,不以本罪論處。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圖片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它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象征和標誌,公文加蓋公章後才能生效。私人印章和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印章,也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2.客觀要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制作者無權制作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在完全沒有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的情況下,非法制作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以及在某壹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存在的情況下,模仿其特征,復制、偽造另壹個偽造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既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或制作,也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擅自制作。
此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筆跡的,也應以偽造罪論處。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采用塗改、擦除、拼接等方式進行加工、重組,從而改變其真實內容。所謂買賣,是指有償轉讓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包括買賣。至於出售的公文、證件、印章,可以是真的,也可以是偽造、變造的。
3、主要要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4.主觀因素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主觀上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如果行為人是以偷錢為目的偷了某公司的手提包,沒想到包裏裝的是某公司的公文和證書。這樣,行為人只構成盜竊罪,不構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0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