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權利》出現在1872年春天大呼小叫在維也納的告別演說中,廣受好評。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內容上,這部著作都介於羅馬法精神和此後的法律目的論之間。在從概念法學到利益法學的道路上,權利之爭在亨寧法律理論的發展中處於中間位置。該書壹經出版,立即被翻譯成英語、法語、意大利語、俄羅斯、日本、匈牙利、希臘、荷蘭、羅馬尼亞、丹麥、捷克共和國、波蘭、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迄今為止,已有超過50種翻譯,這部作品贏得了非凡的國際認可。
在這本書裏,葉林指出所有的權利都有被侵犯和被壓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所主張的利益往往與否認其利益的其他人的利益相對立。所以,權利的前提在於隨時準備主張權利。為了實現權利,我們必須隨時準備為權利而戰。在文章中,葉林雄辯地批評了薩維尼的觀點,即“法律的形成和語言的形成壹樣,是自發地、無意識地形成的,沒有任何競爭或鬥爭”。葉林的話提醒我們不要沈浸在所謂“自發進化秩序”的幻覺中,而要為權利而鬥爭,為法律而呼籲。在恐懼的迷霧氛圍中,越來越多的人會加入鬥爭,這將是拯救自己和他人的唯壹途徑。“正義女神壹手拿著衡量權利的天平,壹手拿著為主張權利而準備的劍。沒有天平的劍是赤裸裸的暴力,沒有劍的天平意味著法律的軟弱和可欺。平衡與劍是相互依存的,正義女神揮舞劍的力量與操作平衡的技巧之間的平衡,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狀態之所在。”葉林認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為了實現某種目標而制定的”,所以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國家權力應該真正保障權利的實現,包括為權利的長期存在創造良好的環境,為受損的權利提供有效的救濟。
在呼喝看來,爭取權利不僅是任何主張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權利,也是以爭取權利為目的的公民的義務。他認為,人的存在不僅應該是肉體的存在,更應該是精神的存在。爭取權利就是通過保護自己的權利來保護自己的精神生存條件。“主張權利是精神自我保護的義務,完全放棄權利就是精神自殺。”
葉林熱情地歌頌了訴訟成癮。在他看來,壹個農民為了主張哪怕壹寸土地的所有權而進行的繁瑣訴訟是值得肯定的,即使他不得不去嘗試。因為他們訴訟的目的不是瑣碎的標的物,而是崇尚人格本身及其法律感情(法律感情是書中多次使用的壹個詞,意為權利的心理來源)的目的,與這個目的相比,訴訟帶來的壹切犧牲和痛苦對權利人來說都是微不足道的——目的補償了手段。甚至夏洛克
也因為他高喊“我要法律”,成為“強大威嚴”的人,只是因為“夏洛克主張個人權利,變成了涉及威尼斯的法律”。
葉林認為,壹個人沒有必要從法律本身的規定中放棄自己的權利。因為權利只是壹種選擇的自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是為了和平而放棄權利,還是為了權利而犧牲和平。但如果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其社會影響,放棄權利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當這種行為成為社會普遍現象時,無疑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和鼓勵,法律本身的權威將受到嚴重挑戰,法律的功能將無法發揮,社會秩序也難以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