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鞍山市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鞍山市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切實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侵害老年人、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尚不夠處罰的行為。第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侵害老年人、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必須查清事實,嚴肅處理,不得徇私舞弊,推諉責任。不屬於自己管轄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第四條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保護老年人、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漠視老人、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因嚴重失職、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二章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五條禁止家庭成員或者他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紀律處分、治安處罰:

(壹)成年婦女及其配偶拒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拒絕支付贍養費,拒絕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承擔家務勞動的;

(二)成年子女違背老年人意願,無視老年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強迫老年人要求經濟援助的;

(三)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人侵占老年人的合法財產,非法剝奪老年人對其合法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繼承權的;

(四)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人占用老年人住房,強行改變老年人居住條件的;

(五)子女或者其他人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幹擾喪偶或者離婚老年人再婚或者再婚後的正常生活的;

(六)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虐待、餓死、侮辱、誹謗或者嫌棄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時不給予及時治療和護理,強迫老年人從事繁重勞動,或者以其他方式對老年人進行精神折磨的;

(七)養老院、療養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厭惡、侮辱、誹謗老年人,貪汙、挪用、侵占老年人的夥食、福利資金和物資的。第六,保障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生活保障的權利。各單位應保證退休老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醫療、療養、福利和住房待遇。對退休老年人的醫療,要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妥善安排,切實保障。退休老人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發揮專長,從事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七條保障老年人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對孤兒和老年人實行“五保”供養制度。社會各界應當為老年人晚年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便利和幫助。拒絕贍養老人的成年子女,經民政部門批準,由敬老院、養老院收養,但成年子女所在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處以罰款或行政紀律處分,責令其承擔老人在“五保”供養期間的全部生活費。拒不執行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第八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招工、招生、招聘、晉升、工作調動、畢業分配、獎金分配、住房分配、宅基地分割、租賃合同等方面。,任何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者要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除特殊工種和崗位外,婦女就業不受身高、婚姻狀況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在用工制度上,實行租賃合同的單位要保證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實行同工同酬。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婦女保健的規定,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給予適當的照顧。女職工產褥期的工資和獎金不變。按規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職工的工資由夫妻雙方承擔;男方在部隊、其他地方或者機關工作的,女方單位應當承擔休哺乳假女職工的全部工資。第九條依法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家庭成員和其他人侵犯婦女的人身權利。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行政紀律處分、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和罰款:

(a)對婦女的歧視、虐待、侮辱和酷刑;

(二)不喜歡盲、聾、啞的婦女或者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婦女的;

(三)公然侮辱、誹謗婦女,損害婦女的名譽、榮譽、人格和人身,或者以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

(四)以淫穢物品引誘、腐蝕婦女,提供賣淫場所,介紹嫖娼或者以欺騙、引誘等手段煽動婦女盲目外出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欺騙、迫害婦女,或者利用職權、教養、隸屬關系侮辱、調戲婦女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為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檢查胎兒性別,或者虐待女嬰、不育婦女的;

(七)強迫婦女從事有害身心健康的街頭賣藝活動。

  • 上一篇:衛生監督網格化管理的優化實施方案
  • 下一篇:中國政府采取了什麽措施來保護自然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