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年婦女及其配偶拒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拒絕支付贍養費,拒絕為老年人提供幫助和承擔家務勞動的;
(二)成年子女違背老年人意願,無視老年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強迫老年人要求經濟援助的;
(三)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人侵占老年人的合法財產,非法剝奪老年人對其合法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繼承權的;
(四)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人占用老年人住房,強行改變老年人居住條件的;
(五)子女或者其他人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幹擾喪偶或者離婚老年人再婚或者再婚後的正常生活的;
(六)成年子女及其配偶虐待、餓死、侮辱、誹謗或者嫌棄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時不給予及時治療和護理,強迫老年人從事繁重勞動,或者以其他方式對老年人進行精神折磨的;
(七)養老院、療養院、老年公寓等福利機構的工作人員厭惡、侮辱、誹謗老年人,貪汙、挪用、侵占老年人的夥食、福利資金和物資的。第六,保障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生活保障的權利。各單位應保證退休老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經濟、醫療、療養、福利和住房待遇。對退休老年人的醫療,要本著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則,妥善安排,切實保障。退休老人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發揮專長,從事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第七條保障老年人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物質幫助的權利。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對孤兒和老年人實行“五保”供養制度。社會各界應當為老年人晚年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便利和幫助。拒絕贍養老人的成年子女,經民政部門批準,由敬老院、養老院收養,但成年子女所在單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處以罰款或行政紀律處分,責令其承擔老人在“五保”供養期間的全部生活費。拒不執行的,民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章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第八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招工、招生、招聘、晉升、工作調動、畢業分配、獎金分配、住房分配、宅基地分割、租賃合同等方面。,任何單位不得規定歧視婦女的附加條件。違者要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除特殊工種和崗位外,婦女就業不受身高、婚姻狀況或其他原因的限制。在用工制度上,實行租賃合同的單位要保證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實行同工同酬。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婦女保健的規定,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給予適當的照顧。女職工產褥期的工資和獎金不變。按規定享受哺乳假的女職工的工資由夫妻雙方承擔;男方在部隊、其他地方或者機關工作的,女方單位應當承擔休哺乳假女職工的全部工資。第九條依法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家庭成員和其他人侵犯婦女的人身權利。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行政紀律處分、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和罰款:
(a)對婦女的歧視、虐待、侮辱和酷刑;
(二)不喜歡盲、聾、啞的婦女或者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婦女的;
(三)公然侮辱、誹謗婦女,損害婦女的名譽、榮譽、人格和人身,或者以欺騙手段玩弄婦女的;
(四)以淫穢物品引誘、腐蝕婦女,提供賣淫場所,介紹嫖娼或者以欺騙、引誘等手段煽動婦女盲目外出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欺騙、迫害婦女,或者利用職權、教養、隸屬關系侮辱、調戲婦女的;
(六)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為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檢查胎兒性別,或者虐待女嬰、不育婦女的;
(七)強迫婦女從事有害身心健康的街頭賣藝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