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條,我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所謂財產關系,是指人們在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內容的關系。財產關系是以社會生產關系為基礎的,涉及生產和再生產的各個方面,包括各種不同性質的關系。我國民法只調整壹定範圍的財產關系,即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以財產所有權和交換為內容。平等主體羊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腐敗在民法中具有平等地位。馬克思指出,商品是“生而平等”的。任何進入市場從事交易活動的主體,都應該是平等互利的關系。詹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給予同等價值的賠償。(2)當事人有表達自己意願的自由。這是由民事主體的平等地位決定的。既然地位平等,當事人的表達就應該是自由的。無論雙方經濟實力有多大差異,無論在行政關系中處於什麽地位,都不允許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別人。沒有雙方的自願協商,就不能達成協議。(3)等價補償。這是民事認可的法律地位和自身的經濟利益。因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大多應實行價補原則。但法律也允許當事人之間形成贈與、借貸、無償監護、無償代理等民事關系。當然,要形成這種關系,還必須堅持商品經濟所要求和決定的平等自願原則。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財產所有權是指因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財產流轉關系是指因財產轉移而產生的社會關系。這兩種財產關系密切相關。財產所有權往往是財產流轉的前提。通常只有財產所有人才能合法處分財產,與對方發生債務關系。財產流轉關系通常是財產所有權關系的實現方式,即財產所有人通過債務關系取得或行使財產所有權。這兩種財產關系,只要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都應該受到我國國家法律的調整。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統壹性和民法對商品經濟關系的統壹調整決定的。
我國民法統壹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體現了社會公正市場經濟的本質需要。法律的內在本質決定了它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保護其獨立性,允許和鼓勵主體依法廣泛從事經濟活動,保障主體依法選擇行為的自由。為了保證交換者對交換的產品擁有法律上的支配權,使雙方通過相互協議完成交換行為,我國民法所有權制度確認財產的歸屬,用債權制度保證瓷罐的正常秩序。為了使進入市場的商品交易者互相視對方為商品霓虹,基於自己的意誌進行等價有償的交換,民法通則中確立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成為市場活動最基本的法律規範。此外,為了調整社會主義市場中各種復雜的商品交換關系,我國民法的法律行為制度也對交換秩序進行了精確控制,力求使各種交換行為有法可依。民法的許多規範,體現了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有助於協調商品交換中的利益沖突,引導其按照社會主義原則從事正常的交換活動,進行公平競爭。尤其需要註意的是,我國民法中的許多制度為商品交換提供了便利條件。債權制度確認了轉讓商品和實現商品價值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分離,商品交換時價值和使用價值、現在利益和顯示利益的分離,商品交換時價值和使用價值、現在利益和未來利益的分離,使商品交換超越了地域、時間和個人能力的限制,從而使商品交換更快,財產權利的分離更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