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萊克的法律詞典中,法律原則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原則,它為其他規則提供基本的或原始的綜合性規則或原則,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
法律判決的決定性規則”{2}。法律基本原則體現了法律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了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
它決定了法律的統壹性和穩定性{3}。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在土壤汙染防治法中的具體體現。
其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指貫穿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根本指導思想或準則,是建立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礎,不僅可以彌補。
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缺失對土壤汙染防治過程中的執法、司法、守法及相關法律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是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核心。
心。
《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是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準則。它包含了土壤汙染防治法在規範社會生活中想要達到的目標和理想。
土壤汙染防治法的特點不同於其他調整土壤汙染防治關系的法律。它貫穿於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始終,確立了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基本價值。
定位是制定具體的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設計具體的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礎。在制定土壤汙染防治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必須遵循強制性制度。
要求將各種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落實到相應的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中。同時,對《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進行了立法解釋。
指導方針。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土壤汙染防治法乃至整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體系化要求,實現和維護各種土壤汙染防治法律制度和規範的價值取向。
世界的和諧統壹使類似問題的法治原則得以實現。
同時,《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土壤汙染防治主體開展《土壤汙染防治法》調整的土壤汙染防治活動的基本準則。土壤汙染防治的主體
壹切土壤汙染防治活動既要遵循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具體規範,又要遵循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土壤汙染防治的主體
土壤汙染防治活動由土壤汙染防治法調整時,土壤汙染防治主體在缺乏相應具體規範調整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情況下,應當遵循土壤汙染防治法。
法治的基本原則需要行動。《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強制性規範,土壤汙染防治主體不得就土壤汙染防治進行約定。
《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排除在活動之外,否則應視為無效。
此外,《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官解讀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基本依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不直接涉及土壤。
土壤汙染防治主體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不設定明確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後果,所以高度抽象。
做愛。裁判時必須將基本原則具體化,否則這些基本原則不會成為裁判規範。而裁判者在判決土壤汙染防治糾紛時,應當
解釋具體法律規定,以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確定具體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裁判解釋具體的法律規範,如兩個
應采用相反的意思,符合《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另外,裁判糾紛時,如果裁判在現行法律中找不到判案依據,那就是現在。
法律存在法律漏洞。這個時候。法官應當根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創設裁判土壤汙染防治糾紛的法律規範。
二、土壤汙染防治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在借鑒國外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基礎上,筆者認為我國土壤汙染防治法應確立以下基本原則: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指為了保護環境,當遇到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或威脅時,不應以缺乏科學證據為由,拖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以防止環境的進壹步惡化。這壹原則旨在防止環境損害的發生,而不是恢復或減輕被損害的環境和生態。
預防原則已成為土壤汙染防治法的壹項重要基本原則,這是由土壤汙染後果的不可逆性、巨大風險性和嚴重性所決定的。
土壤汙染的各種汙染源——空氣汙染、水汙染、固體廢物汙染和放射性汙染等。,會對土壤造成不可逆的汙染問題,會給自然環境和人帶來危害。
類健康帶來各種極大的風險。這些風險壹旦實現,後果往往極其嚴重,會對自然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和土壤汙染
汙染和汙染造成的損害壹旦形成,從國際社會的實踐來看,徹底清除土壤汙染,減少或消除其造成的損害是極其昂貴的[1],有時
這是不可能的。因此,當土壤汙染可能帶來嚴重或不可逆的後果時,即使沒有科學證據,也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這種後果。
果實的出現。
這壹原則的發展最早見於20世紀70年代的國際海洋汙染法。經過幾十年的立法實踐,它在20世紀90年代成為壹項國內法律原則。1992裏約宣言
這壹原則在聲明中得到正式規定,並在此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中被提及。現在它已被廣泛應用於生物技術管理和自然資源。
生態保護、有毒化學品管理和國際貿易。
除了《世界環境大會宣言》和諸多公約,預防原則在世界各國的土壤汙染防治立法中得到了更好的詮釋:中國的《環境保護》
《法(試行)》(1979)第21條規定:“積極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推廣綜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汙水灌溉,防止土壤和農作物。
汙染。“在荷蘭,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預防原則已經成為整個土壤保護政策的基石[2]。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明確規定了預防原則。
需要防止土壤的負面影響。如果開展的活動可能會導致土壤特性的變化,請指定場地的所有者和占用者,以及已經或已經在場地上開展活動的各方。
法律迫使他們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這些活動造成的有害土壤變化;如果使用土壤的空間、長期或復雜的影響出現
現有土壤的有害變化也需要預防措施[3]。
2.可持續利用原則
可持續利用原則是指在開發利用土地和土壤資源時,必須考慮土地和土壤資源的後續和可持續利用價值。這壹原則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
是為了保證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合理、健康利用。它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生態因素,以實現土壤生產力的穩定和增長,並保持
土壤資源的生產潛力和防止土壤退化可以實現生態上可持續、經濟上可行和社會上可接受的土壤利用目的。可持續發展是土壤可持續利用原則的理論基石
。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是,人口增長和經濟增長導致對土地和土壤的需求增加,人類違背自然規律使用土地和土壤資源,使自然生態系統受到損害。
破壞、水土流失、物種滅絕、土壤汙染(環境汙染)和農田、牧場退化日益加劇,對生態安全和人類生存構成日益嚴重的威脅。
在這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要求保護和增強可再生資源的再生能力,減少不可再生資源的消耗,提高可再生資源對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率。
替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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