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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什麽要堅持稅收法定主義?

第壹,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符合尊重和保障納稅人基本權利的憲法精神。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1215的《大憲章》被公認為其源頭。經過1628的權利請願書和1689的權利法案,現代稅收法定主義正式確立。它的出現有其深刻的政治目的和動機,是各利益相關者相互妥協的結果,但本質上有利於推進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核心。從人類歷史的發展進程來看,各國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是與各國人民爭取權利的歷史進程聯系在壹起的,並體現在各國憲法中。比如美國1787憲法第1條規定“所有稅收議案應由眾議院首先提出”,“國會有權征稅”。

法國憲法第34條規定,“各種稅種及稅基、稅率和征收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

可見,人類爭取人權、要求建立現代民主憲政的歷史,始終與稅收法定主義的確立和發展密切相關。在現代社會,堅持稅收法定主義仍然是民主憲政的基本要求。因為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對國家稅權的行使進行合理限制,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國家稅權的過度侵犯。稅收法定主義中的“法”是指狹義的法律,旨在規範國家權力的使用,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實行稅收法定主義是實現私有財產稅收法定化的必由之路,體現了國家通過稅收支持納稅人生存和發展的精神。

2004年,中國對憲法進行了重要修改,其中兩項最受關註:憲法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稅收是國家依法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剝奪”。稅收法定規則要求國家嚴格按照法律規範“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這既限制了稅務機關的活動範圍,又保護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受侵犯。從本質上說,稅收法定體現了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要求,是對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的落實。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在社會生活中應該具有最高權威。2004年修改憲法時增加的關於保護合法私有財產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是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憲法規定,體現了我國憲法的與時俱進。在稅收領域,要體現這兩個憲法原則,就要堅持稅收法定主義。

第二,堅持稅收法定主義,這體現了財稅民主的價值觀。

堅持稅收法定,確保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同時嚴格限制國務院授權立法,是實現財稅民主和財稅法治的措施之壹。中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組成的“金字塔”結構。雖然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只是形式上的立法主體不同,但不同法律規範的制定過程實際上反映了人民參與和人民意誌的差異,即民主差異。可見,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就是要通過嚴格的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證稅收領域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實現。

具體來說,因為稅法不僅關系到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剝奪,還關系到被剝奪的財產如何合理地用於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因此,更重要的是強調法律的形式。只有法律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誌,納稅才能是人民的自願決定;只有當稅收的使用能夠真正反映人民的真實需求時,這種公共服務才是正當的和公共的。

三、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

人們肯定會問:為什麽稅收條例主要是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規?除上述原因外,還有以下原因:

第壹,由法律確定重大稅收事項是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這是稅收法定的直接法律依據,這壹條款的遵守和執行本身就體現了法治的實現程度。

第二,法律具有其他來源不可比擬的優勢。嚴格的立法程序和狹義的稅收立法,有利於實現財政民主,在更高層次上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稅法規定了稅收領域的基本事項,對所有稅法主體和稅收行為都具有約束和指導作用,因此更容易保證稅收活動的宏觀秩序。因為法律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壹旦立法程序完成,立法機關本身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就必須受其約束,不能隨意更改。稅法更容易協調各個層面的利益沖突,方便納稅人調整生產生活。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會增加稅法體系的遵從性。

第三,我國現行稅收立法采用授權立法制度,其立法依據來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1984、1985頒布的授權立法條例。授權立法的積極作用毋庸置疑,但其消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層次不高,穩定性不夠,名稱不壹,結構分散,沖突嚴重,不利於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也沖擊了稅收法定原則,增加了執法難度和成本。《立法法》第11條規定,授權立法事項經過時間考驗,法律條件成熟時,NPC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法律,這也為授權立法的終止設定了規則。鑒於此,揚棄稅收授權立法,改變授權立法模式,回歸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法是必然的。撤回授權立法並不是對授權立法的全盤否定,而是符合授權立法的邏輯規則。

第四,稅法實踐為提升法律位階積累了豐富的立法實踐,提升位階效力是稅法發展進步的經驗模式。以企業所得稅法為例,我國企業所得稅經歷了工商所得稅、按企業性質立法、統壹企業所得稅三個階段。直到2007年統壹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我國多年的立法實踐壹直延續著從條例到法律的發展過程。每壹次變革都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企業的發展乃至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從條例到法律的轉變,壹方面當然是企業所得稅本身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壹方面也體現了對稅收法定主義的遵從。

第五,重視法律並不排除行政法規等其他來源。不同的法律淵源在各自的效力範圍內對稅收法律制度起著推動作用。從稅法的發展和現狀來看,即使制定了具體的稅法,也需要相應的實施條例來細化和具體化,同時也需要行政法規的支持才能有效實施。這種金字塔形法律體系的起源層次越高,整體權威就越高,效力範圍就越廣,可預見性就越強。稅收法定化並不意味著對所有稅收問題都必須制定法律,而是強調稅收行為必須符合正當性的要件,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許可或立法機關的特別授權。對於基本稅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國務院進行行政立法、補充立法和授權立法。

四、堅持稅收法定主義,有利於提高稅法的權威性。

目前,我國稅法體系只有4部法律,但稅收行政法規約30部,稅收行政法規約50部,稅收公告5500多部。在實踐中,這些稅收通知發揮了最重要的作用。可見,我國稅收規範性文件的效力水平較低,相應地,在實踐中,這些規範性文件的穩定性非常缺乏,進而影響稅法規範的權威性。堅持稅收法定主義,要求對這些大量存在的低級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廢止過時的規範性文件。同時,對壹些經過實踐檢驗、操作性比較理想的稅收法規和稅收通知,要及時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提高其穩定性和權威性。

2011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們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有法可依。稅收活動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即使從與其他部門法協調配合的角度來看,也應該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更多的法律,以實現法源之間的協調與平衡。

總之,在稅收領域堅持稅收法定主義,無論對於提高稅收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水平,對於完善和優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對於更好地尊重和保障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對於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都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全文刊登在2012年2月22日《中國稅務報》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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