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人員由市審計機關在全市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中選定。第五條市審計機關應當為審計人員執行公務提供經費保障。第六條審計特派員的任務是:根據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對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資金到位和使用、財務收支管理、預算(概)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
審計特派員對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的內容,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關於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的實施辦法》執行。第七條審計特派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工作:
(壹)查閱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概)、決算、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核實重點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要求有關單位作出必要的說明;
(三)列席與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有關的決策會議;
(四)向重點建設項目的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五)向計劃、技術改造、建設、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調查了解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內容有關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第八條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計人員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或者謊報。第九條計劃、技改、建設、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支持審計特派員的工作,向其提供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有關的資料。第十條審計特派員發現重點建設項目有重大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市審計機關提交客觀、真實的書面報告。
市審計機關對審計人員舉報的重大問題進行核實後,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第十壹條市審計機關可以派駐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組,對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和決算等事項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二條審計組對符合規定的審計事項,應提出審計報告,並在審計報告報送市審計機關前,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並將審計情況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和主管部門。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組或者市審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十三條市審計機關應當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進行評價,出具審計意見;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和處罰,在法定權限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十四條審計特派員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認真履行職責,按時完成任務,定期向市審計機關報告重點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
(二)不得參與或幹預重點建設項目的經濟管理活動;
(三)不得泄露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不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不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不參加可能影響公正發行職責的宴請、娛樂、旅遊等活動,不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自行回避;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第十五條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審計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審計特派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審計機關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