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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物權糾紛?

法律分析:

物權糾紛的具體原因主要有不動產登記糾紛;產權保護糾紛的案由;所有權糾紛和擔保權益糾紛的原因及其他相關訴因。產權糾紛發生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

物權包括自物權和他物權。財產權是指擁有財產的權利,即所有權,是財產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物權是指對他人財產的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有權

(壹)國家所有權

國家所有權包括以下八類:城市土地,農村和郊區依法歸國家所有;礦藏、水流和海域;無線電頻譜資源;國防資產;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2)房屋所有權

建設用地權利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不屬於建設用地權利人的除外。

三。用益權

所謂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的某些權利。用益物權是不完整的,只有壹定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沒有處分權。

(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國家公務員考試基礎知識法律:物權法國家公務員考試基礎知識法律:物權法

承包經營權期限:耕地30年;草原,30 ~ 50年;林地,30 ~ 70年。其中,對特種樹木,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承包期。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劃撥的方式進行。

(3)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使用效率,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他人土地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利。他人(即義務人)的不動產為役地,地役權人自己的不動產為役地。

地役權的延續: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設立前設立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地役權設立的限制: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者不得再次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的轉讓和抵押:(1)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應當壹並轉讓。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2)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第四,擔保權益

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其他情形發生時,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權益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在不轉移財產占有的情況下,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動產或者《物權法》規定的財產權利質押給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情況下,債權人對質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是:設立抵押權,不將抵押財產轉移給債權人;設立質權,必須將質押財產轉移給債權人。質權也稱質押權,主要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壹般情況下,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除外。

留置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權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權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但所得價款應當先抵銷收取孳息的費用。壹旦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權的占有或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留置權將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侵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六條【排除妨礙】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二百三十八條【損害賠償責任】侵犯財產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衍生問題:

壹、物權確認糾紛的界定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對物權的設立、內容和歸屬的爭議。在訴訟中,它被稱為確認訴訟。

二、物權確認糾紛的類型

物權的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和擔保權之訴。

1.確權訴訟是指關於所有權的設立、內容和歸屬的民事糾紛。

2.確認用益物權訴訟是指因用益物權的設立、內容和歸屬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3.確認擔保物權的訴訟是指因擔保物權的設立、內容、歸屬和效力順序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第三,物權確認糾紛的適用範圍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本案的適用: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土地權屬爭議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因此,物權確認糾紛的原因主要是除行政機關依法確認的物權以外的物權確認糾紛,其中大部分是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包括除土地以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認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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