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地方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
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企業儲備包括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第四條地方政府儲備應當堅持規模合理、存量優化、需求適度的原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第五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和總量合理、逐步到位、政策引導、壓實責任的原則,在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準備金。
鼓勵糧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
支持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自主儲糧。第六條本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食品安全責任制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工作機制,統籌推進地方儲備糧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區級地方儲備糧工作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儲備糧工作。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地方政府儲備規劃和總量計劃,審議地方政府儲備管理重大事項,指導和協調地方政府儲備管理工作。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政府儲備的統籌布局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儲備管理制度,加強糧食節約和減損管理,對地方政府儲備政策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地方政府儲備的管理費、貸款利息、輪換補貼等財政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足額撥付上述資金,並對地方政府儲備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政府需要儲備的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九條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負責組織實施地方政府儲備的收購、儲存、輪換和動用,並對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第十條地方政府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具體承擔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管理責任,確保儲存的地方政府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和浪費。第十壹條本市應當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溝通協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儲備信息共享、交易服務和應急保障的協調機制,加強在統壹監管標準、質量安全全過程追溯、檢驗結果互認等方面的合作,發揮地緣優勢,提高保障糧食安全的能力。第二章計劃管理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下達的總計劃落實地方政府儲備規模要求,按照市政府儲備為主、區政府儲備為輔的原則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總量計劃、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本級政府儲備總規模、品種結構和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本市建立地方政府儲備總量動態調整機制,統籌糧食供求形勢、調控和應急需要,合理確定市、區兩級地方政府儲備總量。第十四條地方政府儲備品種應以小麥和水稻為主,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糧食應急需要,在地方政府儲備中建立適度規模的成品糧油儲備庫。第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的總規模、品種結構和布局方案,制定地方政府儲備購銷計劃,並組織地方政府儲備經營管理企業實施。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政府儲備的質量和儲存期限,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確定地方政府儲備年度輪換計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七條地方政府儲備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完成情況。第三章儲存管理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調度方便、儲存安全的原則,合理安排地方政府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在保證本市糧食安全和調控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壹定數量的跨省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