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憲法的法律特征,也是憲法與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區別之壹。憲法的基本地位取決於三個因素:
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了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國家的性質、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結構、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等最重要的問題,憲法都有明確規定。這些規定不僅反映了壹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和發展方向,而且從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上規範了整個國家的活動。因此,與其他法律相比,內容通常只是國家生活中的壹般性問題,並且只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某些方面或方面,憲法才具有國家總憲法的意義。
2.就法律效力而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大的法律教育網絡。壹個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的法律效力高於壹般法律,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法律地位。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取得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兩層含義:(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任何普通法律法規都不得違背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此,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2)憲法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對此,中國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自己的根本活動準則,都有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責任。”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嚴格。
既然憲法是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問題的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必然要求憲法具有極大的權威和尊嚴,而制定和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是保證憲法權威和尊嚴的重要環節。具體來說:(1)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專門設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機關。比如美國憲法1787是由55名代表組成的制憲會議制定的,等等。(2)憲法或其修正案的通過或批準程序往往比普通法律嚴格,壹般需要憲法機關或國家立法機關2/3以上或3/4以上的成員投票通過,才能頒布實施,而普通法律只需要立法機關半數以上成員通過即可。我國現行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2)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
雖然人們熟知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但這壹結論主要是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出發,因此與憲法的核心價值取向並不完全統壹。事實上,憲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人權。從這個意義上說,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法國人權宣言》( 1789)明確宣布,在任何權利得不到保障、權力不分立的社會都沒有憲法。列寧還指出,憲法是壹張紙,上面寫著人民的權利。因此,憲法和公民權利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而且,這也可以從憲法的發展歷史和憲法的基本內容中得到證明。
歷史上,憲法或憲法性文件最早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中,為了確認所取得的權利,鞏固勝利而制定的。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期間,英國通過了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確認和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國第壹部憲法以《人權宣言》為序言。世界上第壹部社會主義憲法1918《蘇維埃憲法》也將《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列為第壹條,可見社會主義憲法也具有維權之書的意義。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雖然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基本內容仍可分為兩部分,即正確行使國家權力和有效保障公民權利。然而,這兩個板塊並不是平行的部分,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護是占主導地位的。因此,在國家法律體系中,憲法不僅是系統全面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出發點是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C)憲法是民主事實合法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壹詞源於希臘語demokratia,意為“人民的權力”或“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更準確地說,是“多數人的統治”。如果說憲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那麽這種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就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現,或者說是民主事實的必然結果。
眾所周知,古希臘羅馬有奴隸制民主,歐洲城市和國有法學教育網有封建民主。雖然民主的有限主體和法律以法律形式組合的特點使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可能產生憲法,但憲法的形式已經萌芽。現代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和民主事實存在的產物,是資產階級民主事實的合法化。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資產階級不僅贏得了國家政權和民主,而且面臨著三大任務:反對封建勢力復辟,防止工農革命,培養自己的人才管理國家。為了反對封建勢力復辟,資產階級必須用事實表明和證明它所建立的制度確實優於封建制度;資產階級為了阻止工農革命,必須把自己的民主裝扮成全體人民的民主,必須至少實現革命過程中提出的人民主權和天賦人權、自由、平等、法治等理論,以欺騙和麻痹工農。為了培養這壹階層管理國家的人才,充分發揮這壹階層成員在國家管理中的作用,還必須通過各種形式確認這壹階層成員的民主權利,確保他們能夠真正享有和行使這些民主權利。要實現這些目標,最好的辦法就是把我們爭取到的民主事實法律化、制度化,把規定和確認民主事實的法律上升到根本法的地位。可見,憲法離不開民主事實,民主事實是隨著資產階級民主事實的產生而產生的,是民主事實合法化的基本形式。
社會主義憲法也是如此。雖然無產階級民主與資產階級民主、社會主義憲法與資本主義憲法有本質區別,但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在《生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工人革命的第壹步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取民主。毫無疑問,如果無產階級不能推翻舊的剝削階級政權,不能使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成為國家的主人,也就是說,沒有無產階級民主的事實,社會主義憲法根本不可能產生。從1918蘇聯憲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從東歐、亞洲等壹系列國家的社會主義憲政運動可以看出,無產階級民主的事實是社會主義憲法的前提,而社會主義憲法是無產階級民主的事實的法律化。
由此可見,憲法與民主是緊密相連的,民主主體或民主事實的概括是憲法的前提。而且基於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法律地位和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說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澤東同誌所指出的,世界傳統的憲政,無論是英法美還是蘇聯,在革命成功後都頒布了壹部根本法來承認它,這就是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