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其主要精神是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正確對待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公民既要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又要形成正確的公民意識,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在享有個人所擁有的權利的同時,不忘尊重和承認他人的合法權益,履行對國家、社會和對方的義務。
壹、權利義務的概念所謂權利,是指在壹定的社會關系中,權利主體所擁有的合法的自由和對行為的控制。所謂義務,是指在壹定的社會關系中,義務人根據權利主體的要求應當進行的行為約束。
第二,權利和義務的問題。
(1)簡單說說什麽是法律:要知道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於法律而提出的。每壹部法律都有它的適用範圍,它所適用的對象和群體,所以申請者本身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在討論權利義務關系之前,首先要明確什麽是法律: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內容是規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從法律的定義中也可以看到“權利”和“義務”這兩個詞,充分說明了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本文要討論的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如何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如何看待。當今時代是法治社會,處處強調法治。無論對社會、社會組織,尤其是公民個人來說,權利和義務是絕對不可分的。所以說“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制社會是契約社會,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經濟交往,都不可避免地要訂立契約”。以壹種不恰當的方式,比如把法律比作壹份合同或者壹紙合同,那麽合同雙方就應該以“互惠互利”為原則,既要給予對方應有的權利和利益,又要履行相應的義務,這樣壹份基於此的“合同”才會顯示出其公平性。
(2)單純談權利和義務:當今社會,我們崇尚法律,制定了各種法律,但每壹部法律都離不開權利和義務,再次說明了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從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常抽象的。即使妳願意在字典裏查“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妳也不壹定能完全理解,但它們仍然會是抽象的。“權利”不同於“權力”,“權利”的“利益”顯然代表利益,與人本身密切相關。義務本身是要履行的。至於權利和義務,接下來會詳細討論。
(3)簡單說壹下公民的權利義務意識:我們壹直在強調法治,強調公民意識,公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壹些社會現象。我國很多公民往往只強調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往往忽略了自己應該履行哪些義務,甚至特意回避相應的義務。在這樣壹個開放文明的時代,這種做法不利於我們國家的進步,也不利於依法治國的推進。同時也充分說明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待提高。我國公民只有“權利意識”,沒有“義務意識”。
因為對權利義務關系的理解本身就體現了壹個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壹個國家的法治化水平。然後,我們應該討論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並讓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參與進來。
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權利與義務的對立統壹:從辯證的角度看,矛盾的兩個方面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對立又統壹,忽視其中任何壹個都是不科學的、不全面的。人們更多地關註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區別、對立和互補關系,而較少關註二者之間更深層次的統壹關系,即淵源上的壹致性。事實上,義務並不是獨立於權利之外的異己之物,而是權利之樹上的壹簇樹枝。它是壹種特殊形式的權利,是壹種客觀化的權利,是壹種主體和內容都發生了變化的權利。每個權利主體只有盡自己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可見,義務的真實內容和義務設定的目標仍然是壹定的權益,義務本身只是實現壹定利益和享有壹定權利的責任。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權利是利益分配的法律技術手段,而義務是為了使這種利益分配正常化而建立的另壹個技術概念(只允許合法的利益),所以義務是為權利而設定的。權利定義利益,義務定義權利,義務設定的動機、目的、重點和實施點都圍繞著權利定義和利益分配這個中心軸。法律上的各種禁止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不是義務對義務,限制對限制。其目的是防止人們獲得不正當的權利,防止人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甚至奴隸主和許多封建統治者的立法,幾乎把所有的義務都推給了被剝削階級,其目的就是維護被剝削階級的權益。
(2)權利與義務相互依存:作為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權利與義務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的。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必須履行義務才能享有權利;任何權利都必須伴隨壹項或多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同壹個人在法律關系中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在壹定條件下,權利人應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應享有權利。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義務起著主導作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沒有強制性規範的支撐,權利將形同虛設,法律將成為壹紙空文。義務的合理性決定權利的合理性。如果失去了原有義務的合理性,或者產生了新的合理性義務,那麽現有的權利必然會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依賴於義務的履行,壹部分是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的,壹部分是自己獲得的。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的矛盾統壹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主導地位,起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3)權利與義務相互獨立:權利不能視為義務,義務也不能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導致法律上的錯誤。換句話說,權利和義務都有自己的範圍和界限。超過這個限度,就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違反法律。具體來說,超越權限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是違法的。法律也禁止要求義務人做超出其義務範圍的事情。
(4)權利和義務在壹定條件下是對應的:權利意味著利益的取得和實現,義務意味著利益的支付和負擔;法律確立的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獲取或給付利益的狀態,構成了在壹定條件下,他們之間可以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種行為。權利以其獨特的利益導向和激勵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義務以其獨特的約束機制和強制機制作用於人的行為,最終實現不同社會主體基於自身權利義務的準確理解和行使。
第四,正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觀:
(1)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壹對密切相關的概念,應從相互聯系的角度看待其基本性質,而不是孤立地理解其各自的性質。從這個前提出發,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從來源上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壹般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後壹種法律權利和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從範圍上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種類和範圍受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受到社會承受能力的限制。其次,每壹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律界限。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都應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2)正確把握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從法律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之間存在著許多復雜的關系。壹般來說,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系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結構相關、完全對等和功能互補。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對立統壹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壹個代表利益,壹個代表負擔;它們是法律中兩個分離的、對立的成分和因素,是兩個互相排斥的對立面。同時,它們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壹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壹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可以說,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3)懂得正確行使法定權利,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權利的行使應當合法。第壹,依法行使權利,不濫用權利。根據《憲法》,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其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論自由,但不得發表違背憲法原則的言論,不得通過其言論侮辱誹謗他人,等等;世界上從來沒有也永遠不可能有沒有任何限制的所謂絕對自由。作為壹項權利,自由不僅受到社會、經濟和文化條件的限制,還受到法律的限制。因為每個人都生活在壹個特定的社會群體中,絕不能不顧他人利益,為所欲為。誰想享受自由,誰就必須遵守法律。第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時,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而不是忍氣吞聲或者用非理性的手段解決。
義務的履行應當自覺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憲法不僅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還規定了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每個公民都必須以國家主人的姿態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培養社會主義公民意識,自覺履行義務。公民履行義務的要求是自覺。如何有意識?如果只是出於對懲罰的恐懼,或者服從權威的習慣,必然會被動地履行義務。壹旦沒有監管或者有可能逃避處罰,自然會出現不履行法律義務、逃避法律義務的現象。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樹立新的守法觀念,即履行法律義務是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增強守法的意識。權利和義務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內容。在實踐中,法律權利義務觀念是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環節。如何正確看待公民的權利,如何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就是從法律的角度闡釋法治國家每個公民所樹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要明確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和應享有的權利,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指導公民的行為和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促進法治。法律是神聖莊嚴的,法律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非常重要。把握和處理好二者的關系,對國家、集體和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也符合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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