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小撒:征信新辦法有什麽特別規定?

小撒:征信新辦法有什麽特別規定?

中新經緯客戶端65438+10月14期:《小撒:征信新辦法有什麽特別規定?》

作者肖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2021,1,11,央行發布《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信辦法》),對征信行業進行引導和規範。其中,我們發現反歧視和反壟斷條款是根據現實的變化而增加的,同時,不公平的信用信息會對個人和企業產生負面影響。

信用調查方法適應數字時代,側重於規範“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不僅包括我們平時比較關註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信用內容,還包括企業的信用情況。根據《征信辦法》第三條,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身份、地址、交通、通訊、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上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的信息。

也就是說,個人信用報告和企業信用報告是這次需要規範的內容。2020年,筆者在沿海地區調研時發現,壹些公司專門收集、出售企業信用報告,業務量驚人。很多大型央企和國企在投標的時候,企業信用報告占了很大的比重。當時沒有規範性文件對這種行為進行規範,《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填補了這壹法律層面的空白。個人征信不言而喻,未來正式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市場主體的主要參考法律,這個征信辦法是輔助法規。

切斷不良商業模式

誠然,征信行業的壹些商業模式和收入基本出表,其中征信機構“付費”刪除不良信用信息或者故意不采集不良信息。

這種貓膩早就被監管部門識破了。征信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征信機構不得因刪除不良信息或者不征集不良信息而向信息主體收費。”但是,很遺憾,征信機構做了這麽壹件錯事。在如何處罰方面,征信辦法由於法律位階較低,沒有直接規定如何處罰。在征信法第六章的監督管理中,筆者發現征信法利用上位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規範,而沒有發現如何處罰違反第二十三條的內容。筆者強烈建議,不良經營模式必須徹底斬斷,行政處罰手段必須具備,否則將出現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直接規制的尷尬局面。

半公開算法

不可否認,隨著數據的發展,金融行業已經被徹底改變。從銀行風控環節的員工成為“碼農”就可以看出來。信用調查方法必須跟上形勢。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個人信用評估產品采用的評分方法和模型,公開程度應當限於反映評估的可信度。在這壹點上,筆者也認為,評分方法和模型其實是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全部對外開放,不利於行業發展。我們建議采取專家詢問或聽證的形式,從簽署保密協議的專家中隨機抽取奇數名專家組成聽證會,對評分邏輯算法進行科學評價。

否則很難實現征信辦法中所說的“反映評價的可信度”的標準。如果不修改的話,筆者可以預測以後這類案件還會發生,到時候聘請專家證人出庭也是浪費司法成本。因此,筆者建議將這壹環節放在行政監督程序中,不要留在後續的司法程序中。

征信機構跨境業務

商務部於2021年10月9日頒布《關於阻止外國法律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措施》,勢必影響我國企業的跨境業務。對於征信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生產數據庫和備份數據庫,在中國境內開展征信業務。

征信機構在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審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和目的,確保信用信息用於跨境貿易、融資等合理用途,並以單次查詢的形式提供。不得將某壹地區或行業的批量企業信用信息傳輸給境外同壹信息使用者。向境外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讀者不要想太多。在海外提供個人征信更加嚴厲。請註意,征信辦法中使用的詞匯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合法使用”,有很大的平衡空間。首先這些數據的使用要合法,然後數據的使用要合理。筆者估計至少需要兩個文件:壹是律師出具的證明需求合法的法律意見書;二是專家出具的可行性報告,證明數據傳輸合理。(中新經緯APP)

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載、摘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文不代表中新經緯觀點。

  • 上一篇:5火災疏散和逃生演習的應急計劃
  • 下一篇:如何避免新加坡移民騙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