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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校園欺淩的責任是什麽?

壹般來說,學校應該對校園欺淩的言辭負責,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為《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停止校園欺淩,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校園欺淩學校的責任是什麽?

校園欺淩本質上是壹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欺淩的法律責任涉及三個主體,即欺淩者本人、監護人和學校。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但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就比較復雜了。未成年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不屬於法律上的過錯,應當追究其監護人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欺淩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上表現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故意欺淩行為,可以歸結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符合侵權責任主觀要件的要求。多個加害人實施欺淩的,加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學校有過錯,當然也要承擔責任。《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老師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學校有疏忽,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實施了校園欺淩的行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受到欺淩並造成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責任。

但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學校的責任因被欺淩者的年齡而異:根據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被欺淩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推定學校有過錯。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被欺淩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被欺淩者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有過錯,否則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校園暴力中學校失職的表現有哪些?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能進行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2.對於直接關系到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沒有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到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相關責任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學校發生上述情況,可以認為學校主觀上有故意、過失或者過於自信,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屬於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未盡到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履行監護義務,承擔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學校對校園暴力的責任取決於學校是否對校園進行有效管理,是否控制學生打架。如果學校疏於管理,沒有對留學生進行登記和檢查,那麽在造成暴力事件時,學校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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