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1月20日起,上海市執行普通住房新標準,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裏弄、舊式裏弄等;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於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
調整普通住房標準是政府部門例行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於2005年6月出臺普通住房標準制度,並先後於2008年11月、2012年3月對標準作了調整。根據2012年以來市場變化,以及9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調整個人住房信貸政策,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和消費,此次對本市普通住房價格標準作了調整,容積率和面積標準沒有變化。價格標準調整後,本市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存量住房)交易環節中的普通住房比重將有壹定幅度的增加。
關於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
滬房管規範市〔2014〕6號
各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規劃土地局、財政局、地稅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等相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調整本市普通住房標準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五層以上(含五層)的多高層住房,以及不足五層的老式公寓、新式裏弄、舊式裏弄等;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於內環線以內的低於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低於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低於230萬元/套。
上述標準自2014年11月20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