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管理,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工資支付和監督管理。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工資支付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企業工資支付管理中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實際,制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並每年公布壹次。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選擇確定本轄區內企業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工資分配宏觀調控政策,結合勞動力市場價格、企業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標準並按時足額發放。

企業制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經貿、工商、稅務、建設、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工會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有權制止企業的違法行為。第九條企業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協商,依法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在企業內部公布,並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條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工資支付的內容。工資支付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事項。

第十壹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委托他人領取工資的,受委托人在代為領取工資時,應當向企業提供由委托人簽名並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勞動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領取工資時應當簽字蓋章。企業支付工資(含委托工資)時,應向員工提供個人工資清單。

企業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戶。

企業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制作並發放工資支付表。工資發放表應當載明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發放對象姓名、工作日、加班時間、發放和核減的項目、金額等事項,並依法保存。

第十四條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實行月薪制的,企業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每月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支付工資。

實行年薪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比例定期支付工資。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企業與職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壹次性結清職工工資。

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支付的條款被依法確認無效後,企業向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參照本企業或者同類企業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壹次性結算。

第十六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勞動者享受法定休假、婚喪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依法享受產假和哺乳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勞動者請事假的,企業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扣除事假以外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的規定支付病假工資。企業支付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的80%。

第十八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停業,且時間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停業持續壹個以上工資支付期,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工資。

第二十條部隊轉業、退休到企業的人員,其工資福利待遇由企業與其協商確定。

工傷人員和企業退役體育運動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職工被依法判處管制或者拘役,適用緩刑至有期徒刑期間,企業未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除下列情形外,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職工工資:

(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企業代扣代繳的;

(二)企業與職工書面約定從工資中扣除的;

(三)依法可以扣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企業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企業必須按照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支付制度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因不可抗力造成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立即支付。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5天。第二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監督檢查制度,規範監督檢查程序,依法查處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工資支付信息網絡和企業工資支付信用體系,對企業工資支付進行有效監控。

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在媒體上公布有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並將有關情況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的評估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設立專門的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號碼,為勞動者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勞動者發現企業有克扣或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轉移財產、關閉生產現場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因故逃逸的,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企業不能按照生產經營條件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提前或者自逾期之日起3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企業的報表和計劃進行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有可能轉移或者隱匿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設備、產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年檢時,應當將企業工資支付信用情況作為考核企業誠信的重要內容,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有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將暫停通過年檢。

第三十條各級工會依法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活動時,發現克扣工資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有權要求企業改正;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或建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工會的意見或者建議後,應當依法處理或者處罰,並將處理或者處罰結果書面報告工會。

第三十壹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人、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人結算工程款,導致建設工程承包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發包人先行支付勞動者工資。總承包方或者發包方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令,墊付勞動者的工資。

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無故不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先行支付員工工資;合夥人先行支付後,可以依法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與企業就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工資支付爭議案件時,對事實清楚,不及時支付將給勞動者造成困難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作出先予執行的裁決,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執行。第三十四條企業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企業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工資支付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體罰、毆打、拘禁或者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和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或者處理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處理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受理勞動者投訴和舉報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使用、損毀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產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壹條企業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工資支付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長春大眾會計學校簡介
  • 下一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提升對職工有利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