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應對稅務稽查有壹些技巧,對這些具體細節問題,我們不便進行討論,有些屬於籌劃的內容,可請當地稅務專家籌劃解決。
壹、納稅人與稅務稽查
隨著國家財政需求的無限擴張和總體經濟形勢的下滑,國家財政與納稅人在利益方面的交鋒就體現在稅務稽查層面上。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企業/納稅人面臨市場惡化、信貸緊縮的重壓下,維權意識日趨強烈,這致使稅務稽查過程中對執法的較量越來越激烈。征納雙方均加大了研究稅收法律的力度,只有如此才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從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來看,並沒有本質上的普遍提高,很顯然,我們的社會變化太快,不僅僅是納稅人適應不了,稅務幹部也同樣適應不了。從已經發生的案例看,稅務稽查過程中,由於稅務檢查人員不留神或疏忽,而導致的實體法引用出錯,執法程序不規範,取證工作不到位或證明方向不明確,如果納稅人能夠將維權進行到底,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直接導致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或敗訴、稽查人員被責任追究,而保住納稅人的經濟利益。 二、稅務稽查的執法依據
稅務稽查的執法依據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稅務檢查及《實施細則》中關於稅務檢查條款而來的,總局關於檢查工作的管理是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而進行規範稅務稽查工作的。《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工作步驟。《規程》第六條規定:“稅務稽查工作應當按照確定稽查對象、實施稽查、審理、執行等程序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即稅務稽查具體工作流程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等四個部分。其中選案是稽查局的內部工作,現在基本上是計算機選案,對於納稅人來說,最關鍵的就是稽查、審理這兩個階段,審理程序完成後,執行階段已沒有太多可以研究的余地了。在實施稽查、審理的過程中處理的好壞完全決定了案件的結果,所以納稅人應全力以赴處理這兩個階段的法律事務。納稅人壹旦簽收《檢查通知書》後,壹切行為均要納入法律程序,壹切的證據、言詞均應以稅收法律法規的標準來對待,切忌抱有僥幸心理。
稽查的方法及重點
在實施稽查時,壹、檢查帳簿。檢查人員通過查閱憑證和帳目核算納稅人的經營數據,審查帳簿記載的數據是否完備、真實、合理,是否有可疑之處,為下壹步查證提供線索。二是查詢。在實施稽查時,檢查人員會向納稅人的供應商、客戶進行延伸,通過發函由他們所在地稅務機關協助調查或親自進行詢問和核對。三是盤點。在實施稽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根據賬簿記錄對存貨、庫存、原材料等進行實地盤點。在實施稽查過程中,檢查人員通過會計憑證、帳簿、發票、報表以及實物相互核對來檢查帳、貨、票是否相符。
當然要求每壹個納稅人都能達到稅法的要求是不現實的,我們的稅收法律是很難遵從的,有些要求太高脫離了社會的實際,有些條文無法適應中國的14億人的從農業經濟到市場經濟的所有狀況。但是,不是每筆稅款的少繳都能最終認定為偷稅,客觀事實上的偷稅和法律認定的偷稅有很長的距離要走,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壹切法律後果均在未定狀態。法律上的“偷稅”要有證據證明,並且要求執法程序合法,充分的證據和執法程序合法都是稅務稽查要做的工作,而現實中稅務稽查工作也並非完美無缺,稅務稽查中的違法行為均能構成執法瑕疵致使全過程無效。所以做為“偷稅者”逃避懲罰的機會確實存在;另壹方面,納稅人被冤枉的情況也是有的。
所以,在稅務稽查進戶檢查階段,就是和稅務機關博弈的開始,請壹位有經驗的稅務律師幫助您處理,制定壹套應對方案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稅務稽查不是在解決問題,他們更多的是在制造問題。
第壹因為他們掌握了國家權力,第二個原因是他們的工作成果與納稅人的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第三個原因是擔心稽查人員濫用權力,第四個原因是擔心稽查人員不濫用權力。但很多稽查人員並沒有經商的經驗,他們對於商業的法律基本上是壹知半解,特別是大學生稅官們,他們在稅法的適用上遇到的困惑比納稅人還要多,由於缺乏經驗,很多執法由說理變成了蠻橫和推脫責任的循環,這自然讓納稅人陷入了困境之中。
稽查查的是什麽?他們所檢查的並不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情況這樣冠冕堂皇的話,這是新聞稿上和教科書的書面用語,也是稅務稽查人員打算蠻橫無理的最好借口。在工作過程中,稽查人員與會計會面對同樣的問題,什麽是法律上的事實?法律上的事實如何構成稅務上的事實?什麽是構成稅務事實上的證據?在查清這些事實之後,法律適用的問題就迎刃而解,所以難點不是在稅法的適用,而在於納稅人的事實如何構成了稅法上的事實。任何鐵案都要有鐵的證據支撐。
稅務問題首先是壹個法律問題
稅務上的事實首先是壹個法律上的事實,只有在法律上事實的成立的基礎之上,在去思考它是否能構成壹個稅務的事實。比如銷售收入,這是壹個會計、稅務、經營中常用的術語,在會計上解釋成銷售商品或服務而帶來的現金流入。它首先是銷售商品或勞務。而銷售收入的基礎在法律事實上的銷售行為,而銷售行為的證據必須達到《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法》本身包含了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形式和法定內容,這是形成銷售收入的基本事實,這些合同本身已經包含了與納稅有關的所有信息,繳納哪種稅、納稅金額、繳納時間、納稅地點等等,這些內容正時稅務稽查人員要核實的內容。當這些內容與會計帳簿、報表上的數字相互印證時才有法律上的意義。
而壹般的企業管理中,由於追求管理分工的科學化、精細化,在企業機構設置中,將銷售與會計是設立為截然分開的兩個部門,各自獨立處理各自的事務。銷售部分負責簽訂銷售合同不考慮納稅是如何安排的,而財務部門只負責記帳、納稅不參與銷售合同的制訂。這樣就在日常管理中,將銷售收入的過程被人為分割成兩大部分,這兩部分沒有時間上的銜接,自然有些納稅人在收款和寄發票的過程中屢屢出錯,無形中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管理內耗。由於法律框架和財務框架相互牽扯,不能形成合力,時間壹久會動搖企業管理的總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