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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註冊制何時實施?

法律解析:2013月16日,國務院正式實施註冊制改革授權。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上的審核,不做實質性的判斷,即降低了上市門檻;同時由中介機構即券商支持,對擬上市公司進行檢查,加強對欺騙中介機構的處罰力度;而且有降低退市門檻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五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用途使用;資金用途的任何改變都必須由債券持有人會議決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募集公司債券的方式,除非上市公司通過購買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六條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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