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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使用教育處罰權

法律分析:懲戒權是教育管理學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使用任何教育手段的前提都來源於對學生真誠的關心和愛護,對學生成長的負責和盡職是教師職業道德的要求。懲罰權不僅可以用來在學生犯錯時懲罰他們,還可以讓學生明白哪些錯誤行為是不允許犯的。如果他們犯罪,他們將承擔責任和後果,他們必須受到相應的懲罰。讓老師的懲戒權成為學生的警示標誌,像警鐘壹樣提醒學生在錯誤面前收斂、收手、醒悟,達到有罰無罰的效果。

法律依據: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紀律規則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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