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初等和中等教育的紀律規則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