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就涉及到走私文物罪的壹個邊界問題。在主觀層面上,如果當事人沒有故意的犯罪影響,也就是說不知道自己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攜帶的,這些東西是壹起寄往國外的,不能構成文物走私犯罪。如果攜帶的文物不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那麽這樣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壹般走私,而不能認定為文物走私犯罪。再壹個就是我國對文物走私的處罰標準。
定罪主要依據走私文物的級別和數量。出口三級文物不足兩件的,可視為情節輕微,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下列情形,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二級文物2件以內,三級文物8件以內,三級文物2件以內,但這些文物損毀或者無法追回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然後就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走私。文物禁止出口國家。壹級文物1件以上,二級文物3件以上,三級文物9件以上,二級文物不足2件或者三級文物3至8件,但文物損毀或者無法追回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