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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出口的“現代石雕制品”竟然是文物。這件事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這裏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其實是文物走私犯罪,那麽在我國如何界定文物走私犯罪呢?首先,文物走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包括攜帶、郵寄等方式,將國家禁止的文物運輸到境外的行為。根據《國家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必須事先向海關部門申報,經有關部門鑒定後,方可簽發通行證。

而這就涉及到走私文物罪的壹個邊界問題。在主觀層面上,如果當事人沒有故意的犯罪影響,也就是說不知道自己攜帶的文物是國家禁止攜帶的,這些東西是壹起寄往國外的,不能構成文物走私犯罪。如果攜帶的文物不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那麽這樣的行為只能認定為壹般走私,而不能認定為文物走私犯罪。再壹個就是我國對文物走私的處罰標準。

定罪主要依據走私文物的級別和數量。出口三級文物不足兩件的,可視為情節輕微,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下列情形,出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二級文物2件以內,三級文物8件以內,三級文物2件以內,但這些文物損毀或者無法追回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然後就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走私。文物禁止出口國家。壹級文物1件以上,二級文物3件以上,三級文物9件以上,二級文物不足2件或者三級文物3至8件,但文物損毀或者無法追回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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