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報銷費用。接受人因保管遺失物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返還給接受人。
2.要求賠償的權利。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應當向拾得人支付約定的賠償金。
3.留置權。如果收貨人部分支付給收貨人,倉儲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或者向收貨人承諾報酬,倉儲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由於拾得人惡意侵占遺失物,將喪失報銷費用或賠償的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承擔保管遺失物等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