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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基礎。它可以分為兩類,即()

約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克制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範圍、條件、程度和方式,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法行事的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約束了行政行為的對稱性。是指法律規範只在原則上規定該行為的目的和範圍,而將該行為的具體內容、條件、標準、範圍和方式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和決定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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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政行為是在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作出的。法律法規對行使克制性自由裁量權的權限範圍、幅度行為方式和數量限制都有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作出裁量和判斷。

行政行為中克制行為與裁量行為的劃分並不是絕對的。沒有壹部法律能夠把行政機關的每壹項行政行為的每壹個細節都規定得非常詳細。

因此,被束縛的行政行為通常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成分,給行政機關留有壹定的自由裁量空間。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也具有壹定的制約因素,行政機關不能無限制地做出自由裁量決定,否則會造成權力濫用,嚴重損害行政主體的形象和行政相對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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