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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復議,上級機關復查。

法律分析:審查:法院對死刑案件的具體司法程序。大致意思:再復習壹遍。復議:對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由原機關或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移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在行政復議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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