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個要分兩種情況。壹種是軍人壹方出軌,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符合法院判決離婚;另壹個是軍嫂出軌,第三個涉嫌“破壞軍婚”。1,破壞軍婚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是指在明知的情況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主觀要件:破壞軍婚罪主觀上表現出破壞軍婚的故意。也就是說,行為人必須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並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真的不知道,現役軍人的配偶被騙結婚或與其同居,由於破壞軍婚罪主觀要件的缺失,不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但其非法同居或婚姻關系,應依法解除。2.對破壞軍婚罪的處罰犯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軍嫂出軌,就是最大的錯誤,那麽軍嫂可以向上級領導匯報,讓他受到處分,要求離婚。如果軍嫂出軌,第三者犯破壞軍婚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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