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司法機關為追究刑事責任而立案的案件。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起訴——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2.民事案件。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當事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並明確界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的案件,主要是指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以及因侵權而產生的糾紛,如毆打他人造成輕傷(傷情嚴重的將成為刑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相關案件。
3.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
4.經濟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國家認定的營利性機構,以及不當的非法經營、商業欺詐、商業間諜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經濟法相關章節規定,當地地方法院和人民法院均可辦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和被告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