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貨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上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
第六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牽引牽引。
第六十九條。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任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中的車輛。
禁止(限制)摩托車的法律依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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