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決的劃分。解除同居關系時,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只能訴諸法律,訴至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具體判斷標準可以參考合法婚姻的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條* * *為維持* * *之間的關系,約定不得分割*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按照約定。但* * *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部分人可以根據股份數隨時要求分割,部分有* * *和* * *的人可以在* * *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分割原因時要求分割。分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 *對* * *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歸* * *所有或者與* * *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歸* * *所有,但* *有家庭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