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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筆錄是否是直接證據。

審訊記錄是直接證據。

訊問筆錄是司法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制作的書面記錄,詳細記錄了證人和被害人的陳述。《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必須真實、完整地反映詢問的內容,由證人或者被害人核對,並允許改正錯誤,必須由有關人員簽名。調查過程應由至少兩名檢察官進行,遵循壹定的程序和正式要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訊問筆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法庭審判中使用,對案件的判決有重要影響。

訊問筆錄的法律地位;

1.定義:詢問筆錄是指司法機關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並以書面形式記錄詢問內容的法律文書;

2.作用:訊問筆錄是案件證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記錄被訊問人的陳述、供述,以查明案件事實;

3.證據屬性:在法律訴訟中,訊問筆錄通常被視為間接證據或原始證據,其真實性、合法性需要其他證據予以確認;

4.使用要求:訊問筆錄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訊問人員的合法資格、訊問過程的合法性、筆錄內容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等。

5.證明力:訊問筆錄的證明力取決於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法院會根據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評價。

綜上所述,訊問筆錄作為司法訴訟中的直接證據,需要司法人員依法進行詳細記錄,並經當事人核實後簽字。它具有法律效力,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前提下,在法院審理和案件判決中發揮著關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2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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