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並沒有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本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者影響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可以被用人單位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並未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但如果其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本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或者影響其他用人單位的工作,作為勞動者,可以被用人單位以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解除勞動關系。這個問題,屬於個人在工作中把握的程度,在不影響其他單位工作或個人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的情況下,由個人自由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由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體現。勞動合同中未明確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適當調整工作崗位。
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如果員工沒有離職,只有該勞動合同生效。也就是說,壹個勞動者在同壹時間只能簽訂壹份勞動合同。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全職工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比如《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兼職;《公司法》禁止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未明確禁止勞動者兼職的;
3.兼職沒有侵害原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影響工作的完成;
4.單位知道後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壹旦員工有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雖然單位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是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的兼職行為不影響其工作,但單位在知道後責令其停止兼職,員工拒不自行改正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只要單位給員工安排的工作時間不是加班,並且給員工全額工資,壹人多崗並不違法,只是多了崗位職責而已。但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員工工作的具體內容。只要工作內容不違法,那麽壹崗多能並不違反勞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