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也是違法的,今後將被禁止。《通知》第二條規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法定貨幣和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可見,即便是為虛擬貨幣做“定價服務”,也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
(3)虛擬貨幣交易的“信息中介”模式已經走到盡頭,不再灰色,已經被列為非法。與“定價服務”壹樣,《通知》也明確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肯定了違法性。
(4)境外交易所境內人員難逃法律責任。《通知》不僅承認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居民提供服務也是違法行為,還規定依法追究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境內工作人員的責任。
(5)涉及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的合同,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無效。通知指出,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因為這種活動壹旦違反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
(6)加密資產概念將成為“敏感詞”,在此輪監管中將被重點關註。《通知》第十壹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者內容。”可見,加密資產等術語已經成為監管機構的“敏感詞”。
(7)集中打擊犯罪,從以前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展到非法經營罪、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相比,《通知》將相關虛擬貨幣交易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因此其重點逐漸轉向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這說明未來虛擬貨幣行業和業務的類型會發生變化。基於此,撒姐認為DeFi業務可能會成為眾矢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