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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基金是什麽意思?

慈善信托基金是由個人或組織設立的,以慈善為目的的信托基金。

慈善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慈善為目的,管理和處分其財產,以開展符合慈善法的公益活動。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社會上不特定的人,而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個人或組織。公益信托的設立、變更、終止都需要辦理備案手續。

慈善信托具有以下基本要素和特征:

1.信托目的:公益信托必須以慈善為目的,即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保護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

2.受益人範圍: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個人或組織,而是社會上不特定的人,如窮人、殘疾人、老人、兒童、環保人士等。

3.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公益信托的財產在法律上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相分離,不受其債務或者其他權利義務的影響,只能用於信托目的。

綜上所述,慈善信托基金是以慈善為目的的特殊信托基金,旨在為社會公益事業做出貢獻。通過設立慈善信托基金,捐贈人可以長期支持自己關心的慈善事業,為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公益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慈善目的,將其財產依法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進行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公益信托的設立和受托人、監察人的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受托人應當自慈善信托文件簽署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有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確定信托的慈善組織或信托公司。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更換受托人。變更後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民政部門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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