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需要相關證據,否則法院不予立案。當事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起訴的時候要有明確的被告,然後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書應附有主要證據和身份證明的副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應當註意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