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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用盡了強制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扣押、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3.搜查被申請人的隱藏財產;

4.強迫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

5.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首先,用盡針對法人的強制執行措施是指:

(1)在人民銀行調查開戶和登記情況,在商業銀行調查銀行存款情況;

(2)在國土資源部門調查土地和礦產;

(3)在房產管理部門調查房產;

(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股權、投資權、商標註冊、專利情況;

(5)在公安車管部門查處車輛;

(六)在證券交易部門調查股票;

(7)調查其他部門的財產。

二、對於公民來說,排氣的實施措施應該是:

(1)對被執行人的單位、村委會、居委會、鄰居、親友進行調查,對其家庭收入、房產、車輛等進行調查。

(二)調查被執行人住所地的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房產管理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股票、證券、到期債權和企業設立情況;

(三)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到其住所地、所在地派出所、工作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親友、鄰居處調查其下落。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通過“終結本執行程序”結案:

1.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因被執行人無財產,中止執行滿二年,並經查證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向人民法院書面表示認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4.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經過兩次拍賣仍被拍賣,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交付依法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5.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但不適宜強制執行,且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

6.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屬於貧困群體,執行法院給予了適當救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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