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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國家核安全法》的規定,核設施的哪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責?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對核安全全面負責。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為了保障核安全,預防和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核設施是指:

(a)核電廠和裝置,如核電廠、核熱電廠、核蒸汽供應和供熱廠;

(二)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和除核電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等核燃料循環設施;

(四)處理、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廢物的設施。

核材料是指:

(壹)鈾-235材料及其產品;

(2)鈾-233材料及其產品;

(3)鈈-239材料及其產品;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管制的其他核材料。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具備保障核設施安全運行的能力,應當滿足的條件是:

(壹)具有符合核安全要求的組織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二)有壹定數量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核設施安全相適應的安全評價、資源配置和資金能力;

(四)具有必要的核安全技術支持和持續改進能力;

(五)具備核損害賠償的應急能力和資金保障;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核設施建造前,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造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核設施建設申請書;

(二)初步安全分析報告;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質量保證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明確責任、嚴格管理、縱深防禦、自主監管、綜合保障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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