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並盡可能建在公路壹側:
(壹)國道、省道不小於50米;
(二)縣道和鄉道不小於20米。"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範圍內進行采礦、采石、取土、爆破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壹)國道、省道、縣道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米,鄉道公路用地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及洞外。"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為車輛加油的場所和設施外,禁止在下列範圍內設置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
(壹)公路用地外緣向外10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
(三)1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及洞外。"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在公路橋梁穿越的河流上下遊下列區域采砂:
(壹)特大公路橋梁穿越河流上遊500米、下遊3000米;
(二)跨越大型公路橋梁的河流上遊500米和下遊2000米;
(三)跨河中小型公路橋梁上遊500米、下遊1000米。"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二級以上公路或者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
這些條款是《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所要求的。反過來,在新建高速公路的設計過程中,如果遇到這些設施,就需要采取規避或拆除等方案。建議設計人員仔細閱讀上述法律法規,以便在勘察設計中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