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拋物的立案標準是,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2.如果沒有人重傷,高空拋物只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中還必須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整戶可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高空拋物罪的構成要件細節:
1.客體要件:高空拋物罪的客體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觀上表現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體,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壹般主體,如果行為人已滿16周歲,可以達到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故意將物品從空中拋擲。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處拋擲物體,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擲物體和高空墜物的刑事處罰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用刑法規制高空拋擲物行為,必須在現有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準確分析高空拋擲物行為的法律性質,結合現有相關罪名進行處罰。現有犯罪的規制範圍不能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的,不應納入刑法的評價範圍,不能處罰;
2.過錯推定原則;問責制原則要求“沒有罪責就沒有責任,沒有犯罪”。也就是說,不同於民法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如果從高空拋擲或墜落物體的行為受到刑法規制,則必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有罪心態,必須是故意或過失,才能被稱為犯罪行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即使有嚴重損害,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必須堅持個人負責,禁止連帶責任。這就要求對高空拋物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建立在對責任人認定的基礎上,必須加大案件的偵查力度,及時準確地查明相關責任人。
綜上所述,高空拋物行為極其危險,嚴重危害公眾安全,違背公眾道德。同時也可能造成環境破壞,破壞城市形象,破壞社會風氣。在處罰高空拋物行為時,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堅持責任追究原則,堅持個人負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
禁止從建築物上投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