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股權轉讓不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不需要向登記機關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從法律上看,我國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承擔無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應當動態地確定和公開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至於動態備案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備案不是許可,不需要合法。登記機關壹般將審查和備案納入年檢義務。
股權轉讓協議要在工商局備案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嗎?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
(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