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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開發區的審批程序和審批原則及條件

批準程序

(壹)國家級開發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提出申請。

(二)由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

(三)商務部在三部門初審意見壹致的基礎上,起草請示報告,經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會簽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經國務院批準,三部門聯合發函給予答復。

審批原則

(1)已完成國務院批準的原規劃區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要需要擴大規劃用地範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

(二)國家級開發區的擴展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和規劃管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申請擴建應符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按規劃占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相關手續,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和生活。

法律依據: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的審批原則和程序

三。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國家級開發區的綜合經濟發展。(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

(2)國家級開發區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的面積和比例,開發區的批準文件和文本、說明書和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或相應的管理機構及其所在城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 * *);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

(四)國家級開發區按城市規劃管理文件執行。(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5)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圖紙和文本,應當標明國家級開發區的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的位置和明確界限。(加蓋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和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

(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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