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壹般是監管部門的責任。如果開發商和銀行在沒有經過合規程序的情況下挪用監管資金,壹定會違反監管協議,不僅損害購房者的利益,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對挪用資金的壹般違法違紀行為,可以責令行政單位糾正。但構成挪用資金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大股東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有利可圖,或者違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壹般情況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錢被挪用,責任方涉及三方:開發企業、監管銀行、住房貸款發放銀行。可以根據不同的責任方追究責任。從民事角度,購房人可以起訴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也可以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從行政角度來說,規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工程建設。如果銀行監管不力,開發商挪用預付款是違法的。針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購房者可以向住建局投訴,住建局可以采取將開發商列入黑名單等行政措施。從刑事角度,購房者也可以去公安部門報案,要求以挪用資金罪追究開發商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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