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青少年犯罪。
2.通過調解結案。
減刑程序: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案件,由人民法院服刑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準;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含減刑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減刑、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的,由社區矯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安機關看守所監管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看守所提出,由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時,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內容:
(1)減刑建議;
(2)終審法院減刑的判決、裁定及以往裁定的副本;
(三)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
(4)刑事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經審查,上述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予以補正。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建議書後1個月內審理完畢並作出裁定;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含減刑為有期徒刑),因案情復雜或者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個月。
減刑裁定應當及時送達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本人。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收到書面糾正意見後,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1個月內作出最終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