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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索賠後簽署免責聲明。

法律分析:豁免條件

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包括: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和貨物的合理滅失: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滅失以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失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債權人的過錯:寄存人交付的寄存物有瑕疵或者根據寄存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應當將相關情況告知寄存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保管物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例外

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第壹,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條款;其次,免責條款必須明確提出,不允許默示,也不允許法官推斷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性和無效性

(1)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旨在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因此屬於民事行為。

(2)根據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無效;

(三)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4)根據違約的嚴重程度確定免責條款有效還是無效,我國尚未采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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