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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我國實行勞動爭議“壹裁兩審”制度,即勞動爭議發生後,應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不受此限制。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壹審法院不服判決、裁定的,可以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3.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簡單案件)壹審判決為終審判決。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因追償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5.《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執行壹審終審判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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