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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國家的法律並不容易。如何利用好民情的問題有什麽解決辦法?

“學國家之法不易,要以身作則善用”——先以法為例,後逐漸法並行,最後以例破法。

所謂“案”,即判例匯編,是漢代在“比”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壹種法律形式,但不壹定有具體的判例,宋、明、清三代都曾盛行。其主要內容壹般有兩部分:壹是皇帝的相關詔令或經皇帝批準的例規;第二種是案件,經過編纂,以過去作為決定未來案件的標準。例子盛行的主要原因是社會條件的發展變化使法律難以適應,另外壹些朝代的開國君主制定的法律的繼承者無法修改。法律的固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為例證的盛行提供了條件。[131]。

明清的法規以法為主,法外還有例、典、令、規、則、則。特別是法律的不足之處,往往會有準確的例子來補充[132]。明清法規匯編。《大清法》繼承並發展了《明法》的相關規定。《大清法典》分為“法”和“例”兩部分,法為正文,例為附件。“壹切法度,應包容萬物,如無定罪之正當規則,則應加減法度,擬出罪狀,約定聽證。”“如果有無窮無盡的法則,就舉個例子吧...如有例,定其法;如有新例,立其舊例;如果法律和實例之間沒有直截了當的規則,那就互相比較,互相借鑒。”清朝還創造了壹系列類比事例作為審判的先例[133]。

榜樣和法律的地位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基本過程是:先用例子輔助規律,逐漸用例子平行規律,最後用例子打破規律。荀子曾說:“有法必依。如果不能,就舉壹反三,聽壹聽。”。[134]“吳認為,這是荀子提出的司法審判原則。其含義是:“在審判中,有現成的法律條文可以引用的,依照法律條文定罪處罰;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引用以前的判例;如果沒有先例,就按照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政策定罪量刑,創造先例。[135]"

考證還表明,比如在清代,習慣法和判例法都是司法機關辦案的重要法律淵源。因為這種“例”實際上是對案例所包含的法律原則的高度抽象。事實上,案例的適用是清代法律適用的壹項原則。以至於有人認為這種判例法制度或者說判例法制度,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都非常接近於中世紀英格蘭的判例法制度,也就是普通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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