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內容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二,解讀
這壹條是關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規定。其中,“收入”包括夫妻收入和丈夫或妻子的收入。“收入”不僅包括財產權,還包括未實際占有但其權利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
該條明確列舉了四種屬於夫妻的財產,同時以總括條款的形式規定了其他應當歸夫妻所有的財產。其中,“繼承或贈與的財產”在壹定情況下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不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
此外,夫妻雙方對* * *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除日常生活範圍內的事務和表見代理的情形外,壹方當事人擅自處分同壹財產的行為,對另壹方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
壹、夫妻* * *有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等下列財產。,屬於夫妻雙方。
二、夫妻個人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此外,壹方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以及個人生活用品,也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第三,夫妻約定財產制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這份協議應該是書面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