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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中介合同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民法典》中的居間合同會承擔賠償責任嗎?

因隱瞞合同的重要事實造成損失的,經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他事故責任中介不會承擔。事故責任由責任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確定居間合同的履行地?

1.居間合同的實際履行中有明確指向的居間標的的,以標的的履行地或者所在地(即居間結果發生地)為居間合同的履行地。

2.居間合同標的目的地不明確的,居間合同的履行地為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即居間人的住所。

履行地不明確的,給付金錢的,在收受金錢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中介合同是壹種承諾、雙務、有償、不必要的合同。因為居間合同不是交付貨物,其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履行居間服務義務,委托人取得居間權益。

居間合同的法律關系是積極協助他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居間行為。通常,居間行為發生地為居間行為履行地,居間合同實際履行地為居間行為履行地。履行中間人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受中間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3.居間合同的履行地應當根據居間合同義務履行的特點和約定的內容審查確定。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對管轄沒有約定,發生糾紛後也沒有達成協議的,應當依法管轄。居間合同糾紛的管轄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壹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中介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中介對事故不承擔責任。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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