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權力租金的形成包括被動和主動兩種情況。比如今天城市對出租車車牌數量的限制,某種意義上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壹些地方政府在《行政許可法》之外,主動設置了壹些不必要的審批事項。這種積極形成權力租金的活動也被稱為政府租金設定、租金創造或租金建設。顯然,尋租或權力尋租是壹種腐敗,但腐敗並不僅限於權力尋租。準確地說,權力尋租發生在政府與私人部門之間,發生在經濟活動領域,目的是獲取權力租金。通常,這種腐敗屬於受賄。如果行賄人是利益集團或企業,則屬於商業賄賂;如果只是壹些特殊的個人,那就是壹般的行賄。但如果兩個村民因為鄰裏糾紛鬧上法庭,其中壹個人賄賂法官(主動和被動)謀取私利,就不能認定為尋租行為,雖然對法官來說也是腐敗。
應該看到,中共中央紀委和監察部正在進行的"權力尋租"行為很可能局限於經濟領域,也可能超越經濟領域。因為從懲治腐敗的效果來看,任何學究式或者學者式的限制,客觀上都會產生壹些負面作用。反腐敗機構的行動應針對所有形式的腐敗。
經濟學的壹個基本結論是,尋租是壹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或者說是非生產性活動。換句話說,尋租活動不創造任何財富。因此,即使從經濟角度來看,這種活動也不應該被鼓勵,而是必須被制止。更何況這種純粹的財富轉移活動通常意味著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掠奪,因此容易導致社會不平等和利益分配的矛盾。權力尋租壹般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是人們關註的熱點,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不穩定因素。另外,尋租活動客觀上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因此,控制權力尋租行為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