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判斷原則是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依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只要認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就應當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主要證據不足的
食品衛生監督員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時,認為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罰款,采取罰款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未收集違法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這種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表現。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法律法規適用錯誤,在壹些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寫的卷宗中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案例,而監督記錄中所描述的所謂違法事實,在《食品衛生法》中找不到,在《條例》中也找不到。其實違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俗話說“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觸犯那條法律。”主管只記錄事實,不知道這個事實違反了哪壹條食品衛生法律法規。隨便成立壹個牽強附會的並不少見,審查的時候才發現是錯誤的適用法律。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食品衛生監督員在執法監督過程中,未能遵循法定程序。食品衛生監督員認定食品經營單位的商品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予以沒收或者銷毀。而監管方在抽樣時並沒有遵循法定的隨機抽樣原則,只是從大宗商品中抽取了幾個變質的樣品進行檢驗,並不能代表大宗商品的質量。對方不服沒收或銷毀的行政處罰,將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查,監督員抽樣違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為違法。
(四)超越權限
越權也叫越權執法。《食品衛生法》頒布實施幾年來,不少地方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在實施違法處罰時,處罰決定中經常使用“越權執法”字樣。比如,在處罰買賣雙方食品變質的過程中,處罰決定書往往寫著:“賣方承擔買方的經濟損失。”這種決定不僅是監察機關的越權執法,也使監察機關處於雙方的經濟糾紛之中。監察機關的這種判決沒有法律效力,實際上是行政行為的違法表現。再比如罰金刑。罰款是《食品衛生法》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但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含有“越權執法”的字樣,如“罰當月獎金、降壹級工資、撤銷行政職務”等等。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只有罰款權,沒有獎金和工資權。沒有撤銷行政職務的權力。監督記錄中的這種話,本質上是違法的行政行為。
(5)濫用權力
在食品衛生監督實踐中,濫用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是監督機構的職能範圍,所以要進行監督管理,或者以向菜農索要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為借口進行敲詐。這是濫用權力的壹種形式。
(六)依法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辦理衛生許可證和健康證明。但是,具體實施者拖延了很久,或者不積極響應,或者拒絕去做。這種行為是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該作為而不依法作為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