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級殘疾人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分別給予27、25、23、21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5至6級保留勞動關系的,有18個月和16個月的工資和津貼;五至十級辭職的,給予壹次性傷殘津貼、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2.壹次性傷殘津貼:傷殘等級為7級的,為受傷人員13個月的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殘疾人九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提交工傷申請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4.其他工傷證明材料。
綜上,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殘疾1-4級治療)
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的,為受傷人員27個月的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二)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工傷人員工資的90%;二級殘疾,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
(三)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